2023-07-13 457
不少上世纪九十年代盖起来的房子,转眼都三十年有余,富裕起来的老百姓已经不满足于当年的那种简易的结构和粗糙的外观了,都开始追求起高大上来了。
现在你最关心的《海安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办事指南》请认真阅读收藏。
一、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翻建住宅。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海安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海政规(2022)8号)等。
三、管理机制
实行省级指导、市(县)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
四、申请条件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和《江苏省士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宅基地用地标准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不满4人户,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平方米,鼓励联排户型。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审批面积。
2.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不予批准情形:
1. 不符合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
2. 宅基地所在区域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3. 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4. 将原住宅或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变用途的:
5. 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的;
6. 将家庭成员中部分农业人口迁出,在迁入地申请的;
7. 全家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住宅用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8. 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9. 虽然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标准且无法退出多余宅基地的,因夫妻离婚的分户除外;
10. 未成年的子女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的;
11. 住宅拆迁后已安置的,或“弃宅进城(镇)”已按政策享受优惠的;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住宅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建房承诺书;
3.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 原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 原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6. 拟建住宅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四邻权利人签字表);
7. 拟建住宅农房设计图要件;
8.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收费
审批单位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流程
申请 → 村组审查 → 镇街受理 → 勘查 → 审核 → 审批 → 放线 → 建房巡查 → 竣工 → 验收 → 登记发证
八、建房流程图
略。
九、农村建房严格执行“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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